档案馆建设标准(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择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区;
2.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3.应选择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
4.应选择地势较高、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及技术指标。
档案馆建筑用地覆盖率宜为30﹪~40﹪,绿地率宜为30﹪,或遵照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执行。
停车场用地面积根据工作人员和外来利用档案人员数量合理确定并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总平面应满足以下规划要点:
1.档案馆宜独立建设。县级档案馆可与其他功能相近的文化项目联合建设,但应有独立的管理区域;
2.档案馆建筑应根据功能要求和工作流程合理布局,做到基本功能完备、流程便捷;
3.档案馆建筑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合理确定总平面规划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节约使用土地,并优先利用社会公共资源;
4.档案馆建筑按照功能分为库房区、对外服务区、业务技术区、办公区和附属用房区。库房区应相对独立。对外服务区宜设置专用出入口;
5.档案馆对外服务区、业务技术区、办公区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
6.锅炉房、变配电室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在布局中应与库房区保持安全距离;
7.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和绿化用地等室外用地应统筹安排;
8.馆区内的道路应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并便于档案的运送、装卸;
9.档案馆室内外均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一2001)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标识指示系统清晰明确;
lO.档案馆对外服务的车库(场)建设应符合当地规划条件的要求,宜将车库(场)设置于地下。本标准未包括这部分用房的构成、建筑面积指标;
11.本标准未包括人防设施的项目构成、建筑面积,其标准和等级应符合当地人防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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