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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刘评案│记住了,单位不依法建档是要追究责任的

2018/5/17 8:35:52      点击:

作者 专栏作者:刘子芳


案例一:记住了,单位不依法建档是要追究责任的


案例描述:2003年春,当阳市有关部门在清查清平河土地整理项目范围内农户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时,发现该市庙前镇经管站站长陈建华擅自销毁了该站保管的农户与各村鉴定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当阳市委、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陈建华擅自销毁档案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表明,1997年,陈建华在任当阳市原烟集乡经管站站长期间,负责保管该乡集中收回的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但陈未对《土地承包合同书》按要求整理归档,而是用纸箱将合同书散装放在保管室柜顶上。2000年春,陈发现其保管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因房屋漏水而侵湿破损,他未作任何抢救处理,也未向上级组织报告,擅自将被损的109份合同书原件予以销毁。同时查明,到调查为止,陈在现任的庙前镇经管站站长期间,对该镇管辖的杨河村、解放村共计667份《土地承包合同书》未收集,更未整理归档。调查组认为:陈建华身为经管站站长、管理《土地承包合同书》档案的责任人,对应当归档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负有收集和保管的职责,但其收集不力,保管不善,造成重要档案损毁,给庙前镇第二轮土地承包后续管理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充分,调查程序合法,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应当给予陈建华行政处分。2003年4月11日,当阳市监察局发出《监察决定书》,对擅自销毁档案的直接责任人陈建华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中共当阳市委办公室、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4月24日向全市发出了《关于庙前镇经管站站长陈建华损毁档案事件的通报》,要求全市各单位认真汲取该案的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档案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度发生;强调各单位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增强档案法制观念,把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依法管理;要求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同有关机关密切配合,重点抓好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新领域的档案工作;加大档案法制宣教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措施,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与检查。(摘自《中国档案报》2003.9.11

 

案例评析:本案例表面上是一起因保管不善,造成应归档文件损毁的问题,但其实质则是没有依法建立机关档案工作而酿成的后果。

档案工作是单位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保障单位正常运行不可缺少的一个工作环节。要做好单位的档案工作,就必须依法加强对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单位档案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档案工作人员。对于如何建立单位档案工作问题,相关的档案法律法规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法实施办法》第5条第2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的依法开展。二是建立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6条规定:机关必须建立档案工作,成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不需要建立档案工作机构的机关,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档案人员。三是确立档案机构领导体制。《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6条、第7条规定:机关档案部门由机关办公厅(室)领导,业务上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四是确立单位档案机构的职责。《档案法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了机关档案机构应履行的职责: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五是建立健全单位的档案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单位的档案工作制度是单位档案工作正常运行的制度保障。一个单位的档案工作制度主要包括: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文件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查阅利用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移交制度、档案保密制度等,实践中,各单位可以按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业务规范要求,不断建立完善。六是配备适合的档案工作人员。档案人员的配备,要按照《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选择“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政治上可靠,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实践中,各单位可以根据上述原则性规定,结合本单位规模的大小、层次的不同来实施本单位的建档工作。

案例中,当阳市庙前镇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的散失和损毁,足以证明了依法建立机关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如果庙前镇经管站能够依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了档案工作人员,则其形成的文件、档案就不会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如果庙前镇经管站能够依据文件归档制度,及实地收集整理,则不会导致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的散失;如果庙前镇经管站能过依据档案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则其所保管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就不会因房屋漏水而侵湿破损;如果庙前镇经管站能过依据档案销毁制度,严格把关,则其所保管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就不会被销毁。但世上没有那么多如果,损毁档案的事件还是发生了。虽然站长陈建华作为经管站领导、管理《土地承包合同书》档案的直接责任人受到了应有的行政记过处分,但已经遭到散失、损毁的档案却无法弥补。案例中,中共当阳市委办公室、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关于庙前镇经管站站长陈建华损毁档案事件的通报》中强调:“各单位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增强档案法制观念,把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依法管理。”这应该是我们从该案例中得到的最大警示。

                             (专栏作者:刘子芳   许昌市建安区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