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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建设标准(建筑设计)

2017/12/22 9:11:18      点击:

第五章 建筑设计

 

    第二十九条 档案库房与其他各类用房之间应有分隔,各部门间的档案传送线路应安全顺畅,内外联系应避免交叉。

    第三十条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应设电梯,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档案库房应单独设置垂直运输设备。

    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围护结构应满足保温、隔热、温湿度控制、防潮、防水、防日光、防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和防盗等防护要求。

    第三十二条 档案库房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1.库区应根据档案类别、保管要求和经济性,设置不同类型的库房和确定柱网、层高与载荷,珍贵档案存储应设珍藏库。档案库房层高应满足排架高度、管道安装维修的要求;

    2.库区内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室,其余附属用房不应设在库区内;

    3.库区或库房人口处应设过渡间;

    4.档案库设于地下时,必须采取防潮、防水措施。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重要电子档案保管和利用场所应满足安全屏蔽要求。

    第三十四条 档案馆建筑应严格执行现行防火规范,档案库等重要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并采用相应的灭火系统。

    第三十五条 各级档案馆要适应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满足工作需要。

    第三十六条 档案馆建筑应符合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采用节能设备。

    第三十七条 档案馆建筑应设置门禁、报警、监视监控等安防系统。

    第三十八条 档案馆供电应满足设备和照明的需要,省级和市级档案馆应实行双路供电,如不能双路供电,可自备发电机组。

第三十九条 档案馆建筑外观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周围环境协调,做到实用、经济、美观。室内装修设计首先应满足各类用房使用功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