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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与档案管理基本问题思考(1):啥是档案或者说档案是啥

2018/11/19 9:02:56      点击:

啥是档案或者说档案是啥?


 

啥是档案或者说档案是啥?问这样的问题似乎有点小儿科,可真要回答这看似简单的问题,恐怕也绝非易事,这将涉及到档案的定义或者说如何定义档案,这又是一个很难令大家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必将导致“甲由之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终只能不了了之。其实,静心想一想,每一种档案定义都有其一定的道理,又各有其局限性。有时候,我想,我们能不能换一个角度分层次来理解档案的定义。比如将档案的定义分为理论、法律、社会(民间)三个层面来理解,即档案的理论定义、法律定义、社会(民间)定义。这样,也许可以减少乃至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关于档案的理论定义。简言之,我认为,可以概括为四个字原始记录”或者历史记录”,或者干脆减缩为两个字记录”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历史记录”和“原始记录”。先说“历史记录”,“历史记录”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到目前为止,各种综合性工具书以及学术界还没有权威性的解释,只是对“历史”和“记录”有个分别说明。“历史”是指过去已发生的事情,但具体讲什么是历史就不太容易确定了。我们可以称上世纪为历史,解放前为历史,去年为历史,昨天为历史,甚至刚发生的事也可称为历史事件。而“记录”作为客观存在,本身就是历史的了。从这个意义上讲,“历史”一词毫无意义,如果把“历史记录”解释为历史性、有历史意义的记录,则又缩小了“记录”的外延。再说“原始记录”,一般综合性工具书中解释的“原始”是指“最初的、第一手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最简单的“档案定义”也不无道理。但所谓的“最初的、第一手的”即“原始”又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任何“记录”都是相对的“原始记录”。

关于档案的法律定义。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其法律定义自然也会有所差异,这无可厚非,也没有必要去争论谁是谁非。关于我国的档案法律定义,大家一定会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似乎档案的法律定义在我国已经尘埃落定。我认为其实不然,因为我清楚地记得当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之处的一次国家档案局组织的全国性的档案法律知识竞赛中,我们局的同事都把这答成了本法规定的档案定义,结果标准答案却是本法规定的档案范围。我觉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之规定理解为“本法规定的档案范围”比理解为“本法规定的档案定义”更为妥当些。当然,仍有一些地方将其理解为“本法规定的档案定义”纳入档案法制知识竞赛题中,我认为也不必大惊小怪,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将其理解为“本法规定的档案定义”我认为也勉强还说得过去。那么,如何表述档案的法律定义呢,我个人认为,档案的法律定义可以概括为四个字:“法定记录”。

关于档案的社会(民间)定义。这可能也是争论得最激烈的层面,一时也很难说谁是谁非。伍振华教授的“备以查考性”对我们理解这个层面很有意义。任汉中教授认为:档案是人的主观意识的产物。我个人认为,档案的社会(民间)定义可以概括为四个字备查记录”换句话说,从社会(民间)意义上,你认为某物是档案并将其作为档案保存了,那它就是档案,不管其从理论意义和法律意义讲它是否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