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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丁海斌教授说档案事业的主体问题

2018/6/13 8:21:05      点击:

再论档案事业的主体

丁海斌

关于档案事业的主体问题。我于《中国档案》1997年第7期发表了《历史与现实的选择——也谈到档案事业“主体论”》一文。近来,心中觉得仍有许多话要说。所以,写成此篇文章,一吐为快。

一、档案事业的哲学主体

“主体”这个概念,首先是一个哲学概念。因此,在研究档案事业主体的时候,首先应该从哲学角度出发,说明档案事业的哲学主体是什么;然后再换一个角度,以实践重点为探讨的出发点,证明档案事业的实践主体是什么。

哲学上所谓主体是指认识者,即有意识、有意志、并在社会实践中认识着客观外界的人;而客体则是指和主体相对的客观事物、外部世界,是主体认识和改造的对象。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与哲学的基本问题密切联系。辩证唯物主义继承并发扬了哲学史上唯物主义的优良传统,认为主体与客体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对立只有在认识论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客体是不依赖于主体而客观存在着的;但主体与客体又是统一的,既人们能够通过社会实践来逐步认识客体,并积极改造客体为人类造福,人在客体面前是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被动的。

档案事业的主体是什么呢?很显然,档案事业的主体是档案工作者。

主体有个体主体、集团主体、社会主体的区分。集团主体是指按着一定的信仰、目的、利益、规范等组织起来进行共同认识活动的团体,是众多个体主体构成的有机整体。档案工作者属于集团主体的范畴,即所有的中国当代档案工作者共同组成了当今中国档案事业的主体。这个集团(群体)主体由于其客体的差异性,还可划分为档案室工作人员、档案馆工作人员、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档案教育工作人员、档案宣传出版工作人员等。

档案事业的主体按其工作对象不同,还可细分为档案业务工作主体、档案行政管理和执法主体、档案教育主体等。档案事业的首要主体是档案业务工作人员(档案室和档案馆的档案业务工作人员)。

档案工作者所面对的客体是什么呢?很显然,档案工作者所面对的客体是档案、档案工作和档案学。

客体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主要有:自然客体、社会客体、精神客体。自然客体是指自然界的事物和现象。自然客体不仅包括天然存在自然物,而且还包括人类的生产实践活动的结果而形成的人化自然。社会客体是指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以及相互作用过程本身。精神客体是指精神产品,如知识、理论、文学作品等。

档案作为一种认识客体其属性比较复杂。当它只是作为一般性的管理(如保管)对象时,它是一种自然客体,既人化的自然客体;但它被作为一种知识、信息被研究和利用时,如档案工作者进行编辑、研究,档案利用者进行阅读、研究,它就成为一种精神客体。所以,档案作为认识客体具有双重性。档案客体的这种双重性,决定其主体——档案业务工作人员也具有双重性。即:档案业务工作者作为档案自然客体的保管者,他们属于某种管理机构(行政的、经济的等)的工作人员,具有管理工作者的属性;另一方面,作为精神客体的主体,他们又具有某种文化和科学工作者属性。这种客体的双重性和主体的双重性是相对应的,只要你是针对这种双重性客体的主体,你就会有这种主体的双重性。

档案工作是一种社会客体。因为它是一种进入主体活动领域并同主体发生联系的社会现象。档案行政管理工作者(包括档案业务部门的领导)的认识客体主要是档案工作。

档案学是一种精神客体。因为它是一种进入主体活动领域并同主体发生联系的人类的精神文化现象。档案教育工作者、档案学研究工作者、档案宣传出版工作者(主体)的认识客体主要是档案学。

此外,档案事业中主客体关系具有复杂性,任何一部分主体的客体都不是绝对单一的。如档案管理者以自然客体为主要工作对象,但不排除他们的认识涉及社会客体(档案工作)和精神客体(档案学)。

以上我们分析了档案事业中的主客体状况。下面,我们继续分析一下档案事业中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社会实践的观点,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反映关系、实践关系、价值关系。以下根据档案事业的实际情况分述之:

第一,档案事业的主客体之间具有一种反映关系,即档案事业中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之间具有反映于被反映的关系。

所有唯物主义认识论都把客体作为被反映者,主体作为反映者。认识首先是主体对客体的反应,这是唯物主义反映论的基本观点。

在档案事业中档案工作者明显地处于反映者的位置,档案和档案工作的种种事实反映到我们的大脑中,成为精神性、观念性的存在。大量的事实反映到我们的头脑中来,使我们在观念上占有和把握了档案客体,通过这种反复连续的对档案客体的能动反映,我们逐渐把握了档案的形式、特点、概念和性质,并使这些通过实践反映发展起来的观念形态获得了相对独立性。数千年的档案事业发展史中所记录的档案工作者对档案客体的认识过程,证明了这一点。

在档案事业中,这种反映与被反映关系是有层次的。首先被反映的是它的自然客体——档案实体,其次被反映的是它的社会客体——档案工作,再其次被认识的是它的精神客体——档案学。我们应该注意到档案实体被反映的第一性,它在我们论述档案事业主体这一问题上具有指导意义。也就是说:谁是档案实体的反映者,谁就是档案事业的(基本)主体。

第二,档案事业的主客体之间存在着一种实践关系,即档案事业中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之间具有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把实践作为认识的首要前提,认为实践在认识中起起决定作用,把人类的认识看作是主客体在社会实践基础上的相互作用过程。在实践中主客体相互“生成”,即:客体的形态随着人的有目的的活动而不断改变;主体的认识能力也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认识的过程就是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的主客体交互作用的辩证发展的过程。

档案工作者是一种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改造者,改造对象就是档案、档案工作、档案学。其中,档案是主要的基本的第一位的改造对象。在档案业务工作者的手中,档案材料从无序到有序,从自然客体到信息资源,它成为一种有序的信息资源正是档案业务工作者对它进行“改造”的结果。档案业务工作者对档案的改造,是一种存在形态的改造,而非信息内涵的改造;但这种存在形态的改造,影响到档案信息内涵的改造,表示信息内涵得以被利用的条件。

第三,价值关系,即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认识主体对认识客体的反映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的;主体对客体的信息的接收,也不是照搬全收,而是有所选择和取舍。在主体对客体信息的选择中,渗透着主客体的价值关系,即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人类的认识活动,由主体的利益和需要推动,受主体利益和需要制约。一个对主体毫无价值的客观事物,是不会引起主体的兴性趣的。

在这一点上,档案工作中明显的表现是档案工作者对档案材料的取舍。在从文件转化为档案时,经历了一次取舍过程;在档案室到档案馆的过程中,又经历了一次取舍过程;在剔除销毁的过程中,也经历了一次取舍过程。其中任何一次取舍都以“档案是否对人有用”为标准。说到底,是价值规律在其中起了作用。

在主客体价值关系的问题上,是什么人使档案价值得以实现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这个问题确定谁在主体中占有主导的决定的作用。那么,是谁起到这个主导的决定的作用呢?当然是具体管理并使档案发挥作用的档案业务工作人员,他们是档案事业中起主导和决定作用的主体。

我在这里要重点说明一下哲学上档案事业基本主体与基本客体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实质上与我们档案界通常所说的“档案事业主体论”的内容相一致。那么,什么是“档案事业的基本主体”呢?这首先要从确定基本客体开始,档案事业的基本客体无疑是档案实体,这是无可争议的。确定基本客体之后,基本主体也就随之确定了。即:与基本客体相对应的主体——具体从事管理档案的人员,就是档案事业的基本主体,他们包括档案室和档案馆两个方面的工作人员,他们就是我们所说的档案事业的主体。在以上三个方面我们也证明了这一点。

以上我从哲学角度证明了什么是档案事业主体的问题。下面,我将从另一角度来证明档案事业主体的问题。

二、档案事业的实践主体及判断标准

在我们的档案学理论中,流行着的是一种非哲学的主体论。这种主体论是以谁在实践中占主要地位来判定档案事业的主体,因此我称它为实践主体。它的实质是从语义学出发来论证主体。在语义学中,主体是事物主要的部分。我们以下的探讨,都是从这一角度出发的。这一概念出发点实质上与哲学主体论的基本主体问题相一致。

在建国初期,由于当时的工作重点是建立档案室,因此当时流行的是“档案室重点论”。此后不久,由于档案馆工作开始被人们所认识,人们在认识上趋向于“两点论”。80年代开始,档案馆在档案事业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出来。于是,从1984年开始,提出了今天仍沿袭的“档案馆主体论”。

回顾“档案馆主体论”的形成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观点的提出并不是建立在理性逻辑之上,而是建立在实践侧重点上。说到底,这一理论并不是理性上的“主体论”,而是感性上的“重点论”。也就是说,不论是早期的“档案室重点论”,中间阶段的“两点论”,还是1984年以后的“档案馆主体论”,实际上都是当时实际工作侧重点的反映,而非真正的理性探索、哲学论证的结果。有些学者提出“档案室重点论”和“档案馆主体论”都是一种“阶段性的提法,”(窦晓光《档案馆主体论提法质疑》,档案与建设,1997年第1期)。为什么是一种阶段性的提法呢?就是因为它是一种感性结论而非理性结论,即它具有非真理性。这种非理性的阶段性的感性提法完全随工作重点的变化而变化,显然是一种理论不成熟的表现。

那么,如何理性的确定“档案事业的主体”呢?对一种性质判断(直言判断)进行论证,应首先提出一个逻辑判断的标准——一个确定谁是主体的理论标准。确定谁是档案事业主体的标准是什么呢?实践主体的检验标准当然就是实践,实践是主体与客体的改造活动,既档案工作者对档案的管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因此,实践主体的检验标准简单的说就是:谁在管理档案?谁在使档案发挥作用?

那么,是谁在保管档案呢?显然是档案室和档案馆的档案工作者。在这两者中,既不只是档案室的档案工作人员,也不只是档案馆的档案工作人员。如果只说其中的一个部分是档案管理人员,而否定另一部分是十分可笑的。但是我们没有意识到,只说其中一部分是档案事业主体是可笑的。我们为什么没有意识到在同样的逻辑前提下,否定一方而承认一方是可笑的呢?这个是一种思维定式的错误。

同样道理,是谁在使档案发挥作用呢?也是档案室和档案馆的档案工作者。在这两者中,承认一方否定一方同样是错误的。档案室的档案工作者使档案第一价值得以发挥;档案馆的工作者是使档案的第二价值得以发挥。不论是使档案的第一价值得以发挥,还是使档案的第二价值得以发挥,都同样具有发挥档案价值的意义。所以,从这一点上看:档案室的档案工作者和档案馆的档案工作者都是档案事业的主体。以上判断的标准,我们可以是实践标准和价值标准,他们是我们论证这一问题的基本依据。

根据以上论证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档案馆是档案事业的主体,档案室也是档案事业的主体,两者共同组成档案事业的主体。在这个共同主体中,档案室是“发展的根本和起点”,档案馆则具有较高层次的意义。这应该是档案事业新主体论的基本内容。

三、关于“档案馆主体论”基本观点的分析

近几年来,档案学刊物陆续发表了一些关于“档案事业主体论”方面的文章。在这些文章中,持“档案馆主体论”观点的同志们的主要依据是:没有档案馆,档案室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档案室具有双重性等等。(参见《中国档案》1997年第十期,段东升《“档案室基础论”与“档案馆主体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等)下面,让我们对这些观点加以剖析。

第一,没有档案馆,档案室就没有意义吗?

“档案馆主体论”者认为:“从理论角度看,二者是一对互为条件的‘孪生理论’,没有基础(档案室)就无所谓主体(档案馆),没有主体基础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如果不考虑档案馆的主导和决定作用,档案室的统一管理和规范化管理就没有多少意义”。

这些观点正确吗?我认为是不正确的。“档案馆主体论”者认为“没有主体基础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即:没有档案馆,档案室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档案室是为什么而存在:是为了档案馆而存在吗?不是的,档案室的存在,首先的首要的是为社会各项事业服务,而为档案馆服务是次要的部分。为本机关本单位服务是档案室存在的根本目的,是档案室存在的根本意义和根本依据。说“没有档案馆,档案室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逻辑上是极其错误的。关于档案馆和档案室的存在意义,其根据应从档案事业为社会服务上去寻找,而不是从档案事业内部各个部分关系方面去寻找。

另外,“档案馆主体论”者认为:“如果不考虑档案馆的主导和决定作用,档案室的统一管理和规范化管理就没有多少意义”。这同样是极其错误的,错误在于本末倒置:档案室统一管理和规范化管理的本质意义,在于能够较好地为本机关和本单位进行服务工作,在于在本单位的办公工作中实施规范化管理,在于在整个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实行规范化管理,这是第一位的意义。而在统一管理和规范化管理问题上考虑档案馆是次要的。在办公系统中实行统一化管理,为办公系统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的服务,这是本;为档案馆提供规范化的档案材料,这是第二位的。

第二,关于档案室双重属性问题。

“档案馆主体论”者认为:档案室具有双重性。这是他们判定档案室不是档案事业主体的主要根据之一。所谓档案室的双重性,是指“档案室的工作是机关工作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档案工作的一部分”。其实质是说:档案馆在行政上是属于档案事业的,而档案室在行政上并不属于档案事业,所以档案室不能够作为档案事业的主体。那么,这种判断标准是正确的吗?

这种以所谓双重性作为判断标准的做法,也是不正确的。其实,档案馆也具有这样的双重性:它既是各级党政工作的一部分,在行政上属于各级党政机关所辖;同时,它又是整个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双重性。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怎么能够肯定一个而否定另一个呢?

第三,关于网络时代档案事业的主体问题。

目前,档案事业正处于重要的时代转型期。我们即将迎来信息时代的网络化文档管理。在办公自动化网络化的前提下,文档一体化将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网络环境中,档案馆与档案室之间以网络为桥梁,结成更为紧密的联接关系,它们将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档案事业主体。

在这种网络化状态下,“档案馆主体论”的理论缺陷将更加明显。继续强调“档案馆主体”,将对实际工作产生极其有害的影响;同时,也不符合网络时代的档案工作实际。

在二十一世纪,档案工作的机制极有可能产生非常大的变化。文档一体化将导致原有的文件与档案的界限被冲破,我们今天议论的“档案事业主体问题”可能转换为“文档管理事业的主体问题”。但不论事物怎样发展,理论上逻辑上的主体概念永远是:客体的直接认识者(管理者)。

总之,档案事业的主体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值得我们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作者简介:

丁海斌,辽宁大学历史学院档案学、历史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科技哲学博士。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出版著作30余部。主要研究领域:档案学、中国史、科技哲学。本文原发表于《兰台世界》2000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