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英子说档│略谈不动产登记档案分类方法和保管期限

2018/8/27 9:35:08      点击:

英子说档│略谈不动产登记档案分类方法和保管期限

 专栏作者:王伟英 

随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工作中产生了大量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亟待规范。本文就不动产登记档案(侧重指纸质档案)分类方法和保管期限,略谈一些看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概念及内容

1.1 不动产登记档案概念

目前,不动产登记档案尚无明确定义。与不动产登记有关的《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均未出现“不动产登记档案”这一概念,而是称之为“不动产登记资料”。《细则》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该条第三款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即不动产登记档案。

因此,笔者建议,在国家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宜自行制定不动产登记档案归档范围,除了将明显多余的、重复的资料剔除出去,应该将所有不动产登记资料视同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管理。

另外,鉴于我国不动产登记由分散到统一的制度改革实际情况,不动产登记档案不仅包括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形成的登记档案,还应该包括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形成的土地、房屋、林权、海域等登记档案,这些档案应该移交给职能整合后新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保管。

1.2统一登记前的存量档案

统一登记前的土地、房屋、林权、海域等登记档案,未移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由原单位继续按原管理办法保管。移交(或移交复制件)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应遵循“老档老办法、新档新办法”原则,移交的存量档案基本按照原有方式管理,沿用原分类方案和档案号,不必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重新分类整理,与统一登记后的新增档案分开存放,其保管期限不变。

1.3统一登记后的新增档案

统一登记后的不动产登记档案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和原始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簿与原始登记资料既有密切联系,又相对独立,是一套单独的、系统的簿册,一般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中,供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随时查阅、登簿,不存在分类问题。原始登记资料一般按登记业务立卷归档,《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9.2.4款规定,“资料立卷宜采用1件1卷的原则,即每办理1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1个卷”。本文所探讨的即是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形成的原始登记资料的分类方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分类方法

2.1按不动产地理位置分类

不动产作为自然物的首要特性即不可移动性,又称位置固定性。无论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如何变化,其地理位置始终不变。按不动产所在的地理位置对不动产登记档案分类,保证了分类方案的长期稳定性。一个不动产登记机构一般负责一个地籍区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其不动产登记档案可按地籍区+地籍子区(或街坊)+宗地+地上定着物分类。

采用此分类方法,可以直接使用不动产单元号的第二至四段代码作为档案号。不动产单元号即不动产的身份证号,共有28位,分为4段:第一段表示所在行政区划代码,6位;第二段表示地籍区和地籍子区代码,6位;第三段表示宗地号代码,7位;第四段表示定作物编码,9位。比如,某县第2地籍区第5地籍子区,宗地顺序号为8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上建有一住宅小区,内有多幢住宅楼,其中一幢楼在宗地内的顺序号为16,该幢楼中的第10户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为:360112 002005 GB00008 F00160010。其中,360112为行政区代码,对于一个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档案来说,不具有分类意义;002005为地籍区和地籍子区代码, GB00008为宗地代码,F00160010为定着物代码,上述三段代码组合即为该不动产的档案号。不动产状况变化后新形成的档案仍使用原档案号,存放在同一位置。

采用该分类方法的优点是,档案在库房中也按分类号分区排放,同一地理位置的所有档案均存放在一起,档案管理人员只要熟悉本地区街坊、道路,手工检索查档也非常方便快捷,适用于传统管理方式。该分类方法的缺点是,不动产会因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的变化而产生新的登记档案,档案上架排放时需要预留空间,库房利用率较低。特别是在房屋交易频繁的现实情况下,房屋类不动产登记档案数量增长较快,且不同地理位置的增速不平均,导致预留空间有些不够用、有些用不完的情况出现,档案每隔几年就需要倒架,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2.2 按不动产档案形成年度分类

不动产登记档案按业务件立卷,可以以该件业务登簿日期或归档日期来确定其所属年度,每一年度下面再按不动产权利类型分小类、编序号。不动产登记业务虽然类型较多,关联关系复杂,但具体到一宗业务却相对简单,从受理到完成登记、资料归档,少则三五天,多则十多天,跨年度的登记业务较少,按年度分类操作简便。

采用该分类方法的优点是,每一年度结束,该年度所形成的档案数量也就确定了,不会再增加或减少,所占用的存放空间也是确定的,无需预留,提高了库房的利用率,节约了保管成本。缺点是,同一地理位置的、存在关联关系的多件档案会分散存放在不同年度、不同位置,如果需要一次性调阅上述多个档案原件时,就比较费时费力。但随着档案数字化发展趋势,档案原件调阅率逐步下降,上述缺点可以忽略。

2.3按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分类

就目前不动产登记业务,可分为12种业务类型:⑴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⑹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⑺地役权登记;⑻抵押权登记;⑼预告登记;⑽更正登记;⑾异议登记;⑿查封登记。每一类编制一个两位数的业务代码,今后有新增的业务类型可随之增加。

采用该分类方法的优点是,不同业务类型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相对集中存放,便于按“主题”查找,同时易于区分保管期限不同的档案,遇突发情况时便于处理。该分类方法的缺点是,不动产登记受理环节为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将部分关联紧密的不同类型业务合并办理,分类时存在交叉情况。

不动产登记档案保管期限划分

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一是为了节省库房空间,定期把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清理出去,为更具保管价值的档案留出位置;二是为了区分馆(室)藏档案的重要程度,让永久类档案享受“优待”。不动产登记档案每年新增数量较多,而库房面积有限,更有必要及时、准确地划分保管期限,为后期档案鉴定和销毁打好基础,优化库存档案质量,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3.1依据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有电子介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可以销毁:(一)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二)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并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第六条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也可以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的再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具体期限。

3.2保管期限

3.2.1永久类

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居于核心地位,在不动产档案管理工作中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

主权利登记业务类型的原始登记资料。本文2.3段中,⑴—⑹类为不动产主权利类型,与之有关的登记档案均为永久保管类。永久类不动产登记档案所对应的登记业务一般为申请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注销登记类业务不颁发证书,除外)。

3.2.2定期类

从权利登记业务类型和特殊登记业务类型的原始登记资料。本文2.3段中,⑺、⑻两类为不动产从权利类型,⑼、⑾、⑿类为特殊登记业务类型,不改变所有权、使用权等主权利的归属,仅在一定期限内对主权利产生影响,与之有关的登记档案均为定期保管类。定期类不动产登记档案所对应的登记业务一般为申请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注销登记类不颁发证明,除外)。

⑽更正登记也是特殊登记业务类型,其档案保管期限与其上手档案一致。比如,其上手档案是永久类,则该更正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也为永久;其上手档案是定期类,则该更正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也为定期。

结论

综合考虑不动产登记档案各分类方法的利弊,结合其保管期限划分,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档案应按“年度+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分类,合并办理的业务随其中一个类型归类;保管期限不同的档案宜分开存放,即永久类和定期类档案分开存放管理;定期类档案到期后,其纸质档案列入可销毁范围,但在国家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暂不实施销毁。

 

(作者单位:鹤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