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评案│乡(镇)长,别忘了你在机关档案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
案例描述:1988年9月,贵州省桐梓县栗子乡在拆修办公楼时,把装有建乡40年来文书档案的档案柜,连同其他办公用具等堆放在露天临时搭的一间简易棚内。由于长期无人看管,档案柜被邻近小学的部分学生撬开,取出档案拆纸或烧着玩,有的带回家中被家长收藏。此事发生以后,区公所领导多次给乡里打招呼,让其将尚未损毁的档案迅速转移,妥善保管。乡干部也提醒乡长王某某、乡党委书记成某某对此事应立即采取措施,但都未引起乡党政领导的警觉,致使档案继续遭受损毁。桐梓县档案局及有关部门接到群众反映后,派人到该乡调查,组织清理,从部分学生家长送交回来的档案中发现,有乡党委、政府的调查报告、通知、干部任免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和过去历次政治运动中的个人材料等。从档案目录上查明,建乡40年来立卷归档的41个卷宗,有35卷残缺不全,还有近10年来尚未立卷的各类文件严重散失,无法找回。幸存下来的6个卷宗,大部分已霉烂变质。1989年7月,桐梓县监察局对栗子乡档案遭受严重损毁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中,还查明王某某、成某某在工作中的其他错误事实,并已触犯党纪、政纪。按照法律程序及有关规定,桐梓县监察局、中共桐梓县纪委分别做出决定:撤销王某某乡长、乡党委副书记职务,降工资两级;给予成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摘自《档案工作》1990年第4期)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乡长、书记渎职而造成档案严重损毁的违法案件。案件虽然发生在《档案法》颁布实施之前,但案件所反映的乡镇长在乡镇机关档案工作中的职责问题不可忽视,应引起乡镇领导的重视。那么,按照现行档案法律、法规规定,乡镇长对机关档案工作应负哪些领导职责呢?这里不妨以现行档案法律、法规对本案例做一剖析。
第一、乡镇长对乡镇档案工作的开展负有领导职责。《档案法》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乡镇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纳入分管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档案库房、设备和工作人员等实际问题。按照上述档案法律法规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乡镇长作为乡镇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本乡镇档案工作的全面开展负有行政领导责任。把档案工作列入乡镇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纳入分管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档案库房、设备和工作人员等实际问题,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不仅是乡镇长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乡镇长的职责所在。一旦乡镇长没有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造成档案的损失,就会被追究领导不力甚至是渎职的行政责任。案例中,王某某被撤销乡长、乡党委副书记职务就是没有尽到领导职责的结果。
第二、乡镇长对乡镇档案工作机构负有组建职责。《档案法》第6条第3款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6条规定:机关必须建立档案工作,成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不需要建立档案机构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人员。《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第6条规定;乡镇档案部门是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主管全乡镇档案工作,管理本乡镇机关的档案。第7条规定:加强乡镇机关综合档案室的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乡镇档案馆,接收、保管乡镇直属机关单位的永久、长期档案。从上述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看,依法建立档案工作机构和配备档案管理人员,是档案法律、法规对一个机关档案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从案例中栗子乡有近十年形成的文件没有整理归档看,没有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档案工作的开展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而依据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乡镇档案保管机构的组建和档案人员的配备,则是乡镇长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案例中,如果栗子乡能够按照当时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组建了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了档案管理人员,也不至于造成那么大的档案损失。
第三、乡镇长对乡镇档案机构的运行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按照组织管理制度,乡镇长对全乡的工作负全责,对本乡镇职能部门的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这些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机关档案部门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情况;分管领导和档案工作人员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本乡镇档案档案工作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档案工作开展情况;档案安全保管状况等。案例中,栗子乡在拆修该乡办公楼时,没有考虑到档案保管的特殊性要求,将档案放置不当,造成了档案损失,本是一种过失行为。但当上级领导多次打招呼和乡里干部提出建议后,镇长、镇党委书记仍然置若罔闻,没有履行其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及时责成和督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以至于造成档案损失,则是一种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
第四、乡镇长对涉及档案事项的核准、批准职责。档案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档案所记录的信息庞杂,既包括可以为大众所知晓的政务信息,也包括需要控制使用的国家机密和个人信息。对档案的保管,既要注重积累,尽可能地延长其寿命,又要考虑工作需要,销毁到期失去价值的档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档案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受职责权限的限制,有一些事务需要得到乡镇长的许可批准,因此,乡镇长都拥有一些涉及这些档案事项的核准、批准权。如,《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17条规定:机关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结束后,应提出鉴定报告,对却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销毁。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关档案部门应建立档案的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对外提供利用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再如,《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23条规定:凡单位撤销或变动,以及建筑物、设备、仪器等转移使用关系时,其档案要妥善整理,并经领导人批准后向接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核准、批准,既是一种职责权力,也是一种职责责任。乡镇长在履行这些职责权力时,既要果断行使权力,又要审慎行事,使之符合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例中,乡长王某某当得知档案处于危险状态时,如果能够果断决策,对所剩档案转移安置,对学生拿走的档案予以收缴的话,也就不会得到行政撤职、工资降级的行政处分。
( 专栏作者:刘子芳 许昌市建安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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